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598號
TNEV,101,南簡,598,201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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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598號
原   告 賴沛安即德勤企業行
被   告 臺南市四維新城BD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柴保灵
訴訟代理人 孫金根
      李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前向被告承攬如附件二所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 程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61,500元,系爭工程均已完工 ,惟被告拒絕給付工程款,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款161,5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一共向被告承攬如附件一、二所示 2次工程,2次工程項目完全不一樣,附件一所示工程(下稱 前次工程)已完工,工程款13萬餘元業經被告給付,附件二 所示工程即系爭工程亦已完工,惟工程款未經給付。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有施作系爭工程,原告只向被告承攬1 次工程即前次工程,工程款13萬餘元已經給付,原告所稱系 爭工程應屬前次工程施工不良維修之同一工程。且公寓大廈 施作工程應依採購法招標或議價規則辦理,縱有系爭工程, 惟未經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亦不得付款。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管理委員會係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 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條第8款、第2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主任委員有對外 代表該公寓大廈執行事務之權限。又承攬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不以訂有書面契約為必要,因此,倘如雙方對於契約約定 業已合意自難謂契約係屬無效。
㈡查證人王迎仙即被告前任主任委員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結



證稱:我們管委會主任委員一任是2年,今年管委會是101年 2月改選主任委員,改選往前推2年都是我擔任主任委員。系 爭工程是在我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期間委請原告承攬施作, 我們之前曾委託原告施作前次工程,前次工程13萬多元已經 付款。前次工程完工後,有其他住戶又反應有其他的漏水問 題,我就在開管委會時討論,其他委員就說住宅已老舊,應 該修繕的就修繕,我就請原告去看,並告知如果是公共管線 的問題,就請原告修繕。我有看過原告提供的估價單(見丙 卷第40至41頁),因為該估價單9、10、11、12、13都是室 內私有部分,不屬於公共設施,所以我就指示原告不用施作 ,其他的部分我就叫原告依估價單上的項目施作,所以系爭 工程是前次工程後陸續追加的工程。管委會會議紀錄有同意 要施作系爭工程,但是管委會有其他委員認為我們家族裡的 人有人買了大樓的頂樓,施作系爭工程是圖利自己,其實不 然,系爭工程全部都是公共設施,都是我請原告勘查後施作 的。系爭工程完成後我請保全通知各個修繕的住戶要自行檢 驗,另外還有76號8樓的住戶吳先生一直很關心漏水的問題 ,所以他一直認為要下雨檢驗,所以他一直有在觀察,後來 一直有下雨他們沒有反應有什麼問題,我就要預備付款了, 後來開管委會我親自把工程款單子、發票拿出來,管委會就 罵我,不讓我處理,發票就不見了等語明確(丙卷第35至39 頁),是兩造對於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業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而成立,堪予認定。另附件一、二所示工程項目內容完全不 同,被告辯稱系爭工程為前次工程之修繕,亦難採信。 ㈢依上,系爭工程並非前次工程之瑕疵修繕;兩造對於系爭工 程契約業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且經原告施工完畢等 節,足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款161,5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430元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證人日旅費660元),應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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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