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577號
TNEV,101,南簡,577,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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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5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鍾幸晏即鍾明山之繼.
法定代理人 賴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明山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61,725元,及其中新臺幣146,016元部分,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明山遺產之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訴外人鍾明山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之消費。詎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消費帳款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如下:本 金:新臺幣(下同)146,016元、利息:12,059元、手續 費用3,650元,合計161,725。嗣鍾明山於民國95年11月30 日死亡,其繼承人已聲明法定繼承,被告為鍾明山之繼承 人並已依法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48、1153條之規定, 繼承人得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又依契 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給付。(二)並聲明:
⒈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明山所得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給 付原告161,725元,及其中146,016元部分,自民國95年1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474 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 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 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帳款通知書、被告限定繼承聲請書、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核屬 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2481號、96 年度繼字第315號卷查明屬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 信為真正。
(三)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部分,經查,原告起訴之被告僅 有一人,自不發生被告應連帶給付之問題,該部分原告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消費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於被繼承人鍾明山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61,725元,及其 中146,016元自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其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件 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敗訴之被告負 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而駁回連帶給付部份不影響訴訟費用之計算,故訴 訟費用仍全部由被告負擔,併與敘明。又本件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 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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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