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394號
TNEV,101,南簡,394,2012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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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台新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輝勝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杰
訴訟代理人 林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元供擔保後,亦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供擔保後,亦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第五項就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經 與主文欄第二項判准之金額相核,即足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係屬誤寫、誤算之顯 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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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