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801號
TNEV,101,南小,801,201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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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80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   告 林延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之訴訟費用,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而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8頁),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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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