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711號
TNEV,101,南小,711,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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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71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告 洪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7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9月28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元、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均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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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