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1年度,103號
TPBA,101,訴更一,103,2012091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3號
原 告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蔡篤乾(會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恆
  吳宗穎
  張淑珍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其所領大安溪水系大安溪卓蘭圳第116565號水權狀 ,水權年限將於99年12月31日屆滿,於99年9月27日向被告 所屬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申請水權展限登記。經水利 署限期命補正申請書、申請登記平面圖、引水地點土地登記 謄本、引水地點變更相關證明文件、需用水量計算表、農業 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等,原告於99年11月23日據以補正。惟 其中所提送之農業(灌溉)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之作物種類 均為水稻,與現場履勘及衛星影像顯示之作物多為果樹不符 ,復經水利署限期命補正需用水量計算表、農業用水範圍地 籍編號表等,原告據於100年1月27日補正。案經被告審查結 果,於100年3月1日以經授水字第10020204210號公告水權變 更及展限登記,公告事項一、水權登記內容詳如水權登記公 告事項表。公告事項表以本案變更引水地點為苗栗縣卓蘭鎮 卓蘭段2067地號前方河川公地,用水範圍灌溉面積為 596.4033公頃,3月至11月之引用水量核定為0.5713每秒立 方公尺,又水權年限已屆,一併辦理展限登記。旋被告於 100年5月10日以經授水字第10020204450號函(以下簡稱被 告100年5月10日函,即原處分)原告,檢送核准水權年限 100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第10116565號水權狀。 原告就被告核減每年3月至11月引用水量部分不服,提起訴



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1 年3月1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猶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7月12日以101 年度判字第60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三、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100年5月10日函核減其每年3月至11 月引用水量,因引用水量攸關系爭甘蔗、葡萄、柑橘、梨子 、楊桃等果樹栽種之需用水量,此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 權責事項。經本院於101年9月10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 意見後,認有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詢以兩造均表示同意,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