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453號
TPBA,101,訴,1453,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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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六○六群
代 表 人 劉超文(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陳恭賢
被 告 顏嘉德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賠償自民國99年12月27日 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3 個月待遇按比例計算之賠償金額,計 新台幣(下同)96,433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 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地 為新北市蘆洲區,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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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