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林李祝
被 告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 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於101 年3 月9 日以保受福字 第10160048600 號函,就原告自98年4 月起至100 年12月止 准予領取老農津貼新台幣(下同)198,000 元之核定予以撤 銷,命原告應繳還上開溢領之老農津貼189,000 元,原告不 服,請求撤銷被告前揭原處分及行政院之訴願決定。可知本 件系爭金額為198,000 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 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