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594號
TPBA,101,簡,594,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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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吳秀蘭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 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 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 9 條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茲系爭簡易訴訟程序 事件於101 年8 月21日繫屬於本院,至100 年11月1 日修正 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因被告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 中正區,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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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