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87號
原 告 台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國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101 年8 月28日繫屬於本院,於10 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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