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562號
TPBA,101,簡,562,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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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62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被 告 邱德光
邱千芳
 邱建文
  邱榮光
 邱詩庭
 邱華光
 邱鴻光
  邱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修 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 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 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 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 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 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準 此,於101年9月6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 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 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於101年8月13日(本院總收文 日戳)繫屬於本院,嗣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新制於101年9月 6日施行,因本件尚未終結,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 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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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