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大展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燕雀(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對於民
國101 年8 月24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46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及其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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