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445號
TPBA,101,簡,445,20120910,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45號
原 告 家饌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家馨(董事)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
 吳雅筠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奇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蔡嘉恩 律師
 謝閔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下同)100 年11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行政訴訟 法(下稱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 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 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甚明。而修正行政訴訟法,業經司法院以100 年12月26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 。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6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於10 1 年9 月6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1/1頁


參考資料
家饌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