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414號
TPBA,101,簡,414,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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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14號
原 告 林嗣雲即艾美牙醫診所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曹洪孝
 李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6月14日繫屬於本院,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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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