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379號
TPBA,101,簡,379,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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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79號
原 告 簡振輝即振生醫院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民國 101 年9 月6 日)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 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 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全民健康保險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屬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6 月1 日繫屬於本院,至100 年11 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 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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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