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185號
TPBA,101,簡,185,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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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新磊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展謀
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 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 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3 月8 日繫屬於本院,於10 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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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