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57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
債 務 人 蔡文雄即美麗安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後 ,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 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 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 條及第13條定 有明文。又100 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000328 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 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 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