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101年度,128號
TPBA,101,再,128,201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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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28號
再 審原 告 汪錫恩
再 審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璧煌
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
代 表 人 錢元琳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9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
再字第128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將輔助參加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之代表人書為李建國,應更正為錢元琳。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 第23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輔助參加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之代表人 已變更為錢元琳,本院原裁定書為李建國,係屬誤載,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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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