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816號
原 告 曾麗萍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代理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周小園
褚楠南
黃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陳益民,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羅五湖,業 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民國100 年11月23日修正101 年9 月6 日施行行政訴訟法 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 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 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 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三、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0年12月20日繫屬於本院,於101 年9 月6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