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0年度,634號
TPBA,100,簡,634,20120919,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634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代 表 人 朱樹勳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秀美(兼送達代收人)
 許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於101 年8 月31日所為
之100年度簡字第634 號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七所載「99年度」,應更正為「98年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