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梁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愛善
訴訟代理人 周義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仝清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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