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張興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403,156 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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