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374號
TPEV,101,北補,374,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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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私立大愛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麗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偉龍間給付養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
肆仟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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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