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371號
TPEV,101,北補,371,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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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殷澤宛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仁留遊學有限公司(原名門留遊學)間請求給付
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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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仁留遊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