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68號
原 告 久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芷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