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9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被 告 陳昭嬋即昭富商行
王孝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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