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519號
原 告 鄭鍾秋榮
鄭淑媛
被 告 鄭王麗照
訴訟代理人 鄭欽中
被 告 蘇麗英
訴訟代理人 蘇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增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740元,此有 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200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