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98號
上 訴 人 陳思仰
訴訟代理人 李郁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長青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零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
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