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445號
TPEV,101,北簡,1445,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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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佳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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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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