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9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守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柒
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經查本件已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