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3號
原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徐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憶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
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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