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1888號
TPEV,101,北小,1888,201209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88號
原   告 楊信吉
被   告 許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