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廣告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共計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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