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1年度,48號
TPEV,101,北勞簡,48,201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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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謝杰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詹志康鄭重志徐瑞秋洪碧鳳蔡榮烈與公司相關人員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特定公司相關人員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何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 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雖以「詹志康鄭重志徐瑞秋洪碧鳳、蔡 榮烈與公司相關人員」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詹志康、鄭重 志、徐瑞秋洪碧鳳蔡榮烈與公司相關人員之年籍、身份 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起訴狀內亦未明確特定公司相關人 員為何人,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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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