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139號
TCBA,101,簡,139,20120906,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黃專即瑞發行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朝卿
上列原告因菸酒管理法罰鍰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6月
15日台財訴字第101001034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 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法施行後 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17日繫屬於本院,於101 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 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