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陸軍專科學校
(即債權人)
代 表 人 童光復
代 理 人 胡峰賓 律師
相 對 人 陳建男
陳炎超
溫斌齊
溫德福
周敬惟
周德化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
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
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
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
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
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且聲請人亦聲請移送,依前開規
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