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556號
TCEV,101,中補,1556,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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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傳家謝森源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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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