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561號原 告 游祥派被 告 張朝旺兼 訴 訟代 理 人 張朝慶 陳朝洲被 告 張朝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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