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1年度,31號
TCEV,101,中勞小,31,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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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江柏穎
被   告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永
      呂航序即呂晴旭
      王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自民國(下同)96年5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原 先擔任洗車工工作,於96年11月間升任為被告公司台南地區 經理,每月薪資除底薪新臺幣(下同)28,000元外,另依台 南地區總業績抽成計算獎金,每月總計可領得之薪資約在5 、6萬元之間。詎被告積欠原告自97年3月1日至97年4月30日 止之薪資未給付,嗣並於97年4月底倒閉結束營業,因被告 自97年3月起即未交付業績薪資單,致原告無法知悉被告公 司97年間3、4月之實際業績為何,然被告於上揭期間業績並 無明顯下降情事,爰以原告先前領取薪資之平均額計算,請 求被告給付薪資9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 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與被告間 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9萬元,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 達登報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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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