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92號原 告 潘文雄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告 潘清池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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