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1年度,82號
LTEV,101,羅簡,82,20120914,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根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金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06元(計算式:〈79.31
平方公尺+1.75平方公尺〉×1,874元=151,906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