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1年度,214號
CPEV,101,竹北簡,214,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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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雅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3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
,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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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