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1年度,129號
CPEV,101,竹北小,129,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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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徐家皓
被   告 錢郁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5
號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1 年度附民字第17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錢郁寧明知「LV」、「GUCCI 」商標圖樣,分別係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手提包等類商 品之商標專用權,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 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現仍在商標專用 期間,非經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或 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且不得 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詎被告竟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上開商標之仿冒手 提包、皮夾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97年12月起,利用以其女黃○涵 (97年生)名義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設之「mayhan96@ kimo.com」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 手提包、皮夾之圖片,並刊登「販賣真品之LV、GUCCI 手提 包及皮夾」之不實訊息,佯以所販售之商品係真品,而以相 當於真品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嗣原告於97年12月 19日至98年2 月18日間,上網瀏覽上揭網頁,因而陷於錯誤 ,誤信被告販售者為真品,分6 次向被告購買「LV」手提包 3 個、「GUCCI 」手提包2 個及皮夾1 個後,先後於97年12 月19日、98年1 月12日、1 月13日、2 月3 日、2 月18日, 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12,400元、5,200 元、25,000元、 5,300 元、20,000元至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嗣原告收到被告寄出之前揭手提包、皮夾後,發現為仿冒



品,始知受騙。被告所涉對原告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 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判處徒刑5 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而被告前開詐騙之款項 均未返還。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900元。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易 字第15號詐欺等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核被告確因對原 告詐欺取財之罪行,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屬 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網路拍賣制度,無須實體交易即可要 求商品得標者先行給付得標款項,再郵寄商品之特性,在 網站上刊登不實之拍賣真品LV、GUCCI 皮包之訊息,取得 原告之信任,誘使原告向其購買,並付款67,900元,造成 原告受有損害,且被告前揭詐欺行為與原告所受之前揭損 害,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對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67,9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 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 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20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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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