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建上字,99年度,4號
KMHV,99,建上,4,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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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宗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國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零壹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2萬894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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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