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養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許績孝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彩云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苡潔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陳彩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王贊福、陳彩云職業證明文件。
(二)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