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51號
KMDV,101,司聲,51,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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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潘金祝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通知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復將 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法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 並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上述內容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 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信封、相對人戶 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 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 讓與通知信封正本等為證,又相對人迄至101年9月25日,仍 設籍於「金門縣金沙鎮○○○路○段485號」,未有更易,有 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 1紙附卷可稽,堪認有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之住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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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