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玉欣
陳紹文
陳彥樺
高振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信裕
陳玉欣
巷5號4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 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申言之,依照 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1 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有 孫、孫女時,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先 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 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最高法院72年台上 字第3382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許美華於 民國101年7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曾孫 ,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權拋棄聲明書、繼承系統 表、印鑑證明等為證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美華於101年7月6日死亡,而許美華 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分別為李金龍、李金翰( 歿)、李龍鳳、李易親、李伶俐,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 表一紙在卷可憑(漏載繼承人李亞美),又被繼承人之子輩 繼承人除李易親、李亞美、李伶俐於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 7號聲明拋棄繼承、李龍鳳於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8號聲明 拋棄繼承外,尚有子輩繼承人李金龍未為拋棄繼承,有相關 案卷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本件聲請人陳玉欣 、陳紹文、陳彥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高振維為被
繼承人之曾孫,而聲請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時,尚有親等 較近之子輩繼承人李金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是揆諸首開說 明,聲請人既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