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債 務 人 呂彥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玖仟壹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於債權人
處急診就醫,但手續未辦妥即離院,計積欠醫療費用9,127
元未納,經債權人分別以100年衛署金醫歷字第1000007922
號、1000008062號函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