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60號
KMDV,101,司促,960,201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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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楊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零玖拾玖元
,及其中伍萬壹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9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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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