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佩儒原名楊玉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玖萬
肆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貳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自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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