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82號
KMDV,101,司促,882,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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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佩儒原名楊玉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玖萬
  肆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貳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自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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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